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建设和布局调整,确保临床用血和血液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以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结合本省经济发展、人口增量、医疗资源、医疗用血需求实际情况,统一调整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布局,建立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资源有效利用的采供血体系。
(二)保证血液质量,确保用血安全。缩减采供血机构数量,提升采供血机构软、硬件水平,相对集中检测,形成以省级血液中心为龙头,市级中心血站为基础的格局,从管理机制和硬件建设上杜绝可控制因素造成经输血传播疾病的发生。
(三)保障血液供给。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站、采供血点),合理布局储血网点,既方便无偿献血及血液采集工作的开展,又确保急救用血,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及时、合理、安全,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四)保证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自愿无偿献血比例不断上升。
(五)采供血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采供血机构设置要以社会效益为前提,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兼顾成本,减少血液偏型的发生,避免血液浪费。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一)机构设置。
1省会城市设血液中心1所;其他10个市各设中心血站1所;在部分县(市、区)设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分支机构(见附件)。
2未设分支机构的县(市、区)设立储血点,并设立固定或流动采血点。
3在省血液中心内设立特殊血液成分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1个。此外,全省单采血浆站限设1所。
(二)管理体制。
1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为独立法人机构,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保障临床用血,指导医疗用血,并承担辖区内分支机构及储血点的血液质量控制。
2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人、财、物整体划归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分站和采供血点,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对其实施全面统一管理;人、财、物由县(市、区)投入并管理的分站和采供血点,以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为主,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后决定其人事任免和分配方案的制定,血液质量的管理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负责。
3储血点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原则上挂靠在县(市、区)第一医院,可与医院输血科(血库)共享人员、设备等资源。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对储血点的日常管理,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并开展业务与技术指导。
4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机构、储血点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人员编制根据业务情况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根据其业务收支状况予以合理保障。
5固定或流动采血点为采供血机构的派出机构,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县(市、区)提供,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对其实施统一管理。
三、具体步骤
(一)撤销县级采供血机构。
2006年底前,以设区的市为实施单位,撤销现有县级血站、县中心血库,血液检测集中至市级以上采供血机构。
(二)设立分支机构。
1在现有县级血站、县中心血库的基础上设立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的分站或采供血点。设置时由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申报,并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分站在原县级血站的基础上设立,采供血点原则上在原县级血站或中心血库的基础上设立。
3分站承担一定区域的血液采集、储存和供应任务,采供血点承担本县(市、区)域内的血液采集、储存和供应任务。
4分站、采供血点在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严格统一质量管理下可开展血液分离业务,但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三)设立县级储血点。
1未设分支机构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用血需求情况申请设立储血点。设置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储血点挂靠在医疗机构,储存来自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的合格血液,保障本县(市、区)辖区内的临床用血供应。
3储血点储存的血液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由负责供血的采供血机构统一调剂使用,以提高血液的利用率。
4储血点不得开展血液的采集、分离、检测业务。
(四)设立固定或流动采血点。
1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区域内无偿献血及采血工作需要,设置固定或流动采血点。设置后应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固定或流动采血点承担血液采集任务,不得开展血液的储存、分离、检测、供应业务。
(五)加强省、市级采供血机构建设。
1加快省血液中心的建设步伐,改善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对照国际先进水平提升实验室配置,为血液集中检测做好基础工作,力争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血液集中检
测。
2各市集中力量,着眼长远,加大投入,建设好市级中心血站,提高其软、硬件整体水平,做到区域内血液集中检测,确保血液安全。
(六)拓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业务。
依托省血液中心的技术力量,拓展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业务,提高利用能力。
(七)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
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标准设置单采血浆站,加强管理。
四、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是一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通盘考虑。规划调整后,市级以上采供血机构的服务范围增大,工作要求更高,各市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确保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二)理顺体制,明确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理顺采供血机构、分支机构、储血点的管理体制,明确采血、分离、检测、储血、供血等各环节的责任,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保证调整期间及调整后采供血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三)加大力度,保障血源。强化政府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责任,将无偿献血工作列为各级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完善市、县两级献血管理组织机构,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确保宣传效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机构提供便利条件,保障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本区域内采、供血量平衡,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
(四)妥善安置,平稳过渡。在调整采供血机构过程中,各地要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周密安排好血液采集、检测、供应工作。省血液中心应制定预案,同时协调好各市中心血站,备足血源,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急救用血,满足临床用血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