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全面推动我省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无偿献血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先进市、县奖;
无偿献血促进奖(集体、个人);
无偿献血奉献奖;
无偿献血之江杯奖;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含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明星奖);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三条 省无偿献血先进市、县奖,用于奖励认真贯彻实施《献血法》和《实施办法》,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量比例达到100%,当地献血人群中相对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75%以上,当地新闻媒体播放宣传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每年达360次以上,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免费设置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或献血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30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其它形式长年为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五条 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累计达2000毫升以上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第六条 省无偿献血之江杯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第七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累计时间达360小时的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明星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累计时间达1800小时的志愿者。
第八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
第九条 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献血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采供血机构配合负责做好献血者表彰统计工作。
由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省献血管理中心等有关
部门组成“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并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省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由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分配名额至各市,由县(市、区)及县级以上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组织逐级评审后上报。
其它个人奖项由县(市、区)及县级以上献血管理机构逐级推荐,经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审核后上报。
第十一条 全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等和省级各项奖项。
国家无偿献血表彰的评审标准和程序依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负责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负责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二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外省在浙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和省红十字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原2003年8月29日发布的《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同期废止。
第十六条 附则
(一)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二)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在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无偿献血量可累加计算。
(三)本办法的各类表彰奖项为荣誉奖励。集体奖项可作为精神文明单位评比时的参考,个人奖项可供其他部门参考。